
(一)基準容積(法定容積)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所定,基地原始的可建築面積。
(二)移入容積(容積移轉)
依文化資產法系及都市計畫法系規定之項目,是允許原屬於一土地之可建築容積,移轉至另一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

(三)獎勵容積
依都市計畫法系、建築法系、文化資產法、都市更新條例、大眾捷運法等規定之項目,為達特定規劃目的趨使開發配合的手段。

(四)免計容積
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之項目,指建築物可以不計入整體容積的計算之中,其目的是希望提供現代化的設施,提升居住環境的品質。
(五)增額容積
為行政院於101年7月24日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之規定辦理。

(六)允建容積
允建容積=基準容積+移入容積+獎勵容積+免計容積+增額容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