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印鑑的型態
(A)印鑑登記
(B)印鑑變更
(C)印鑑廢止
(D)印鑑證明
(二)、如何辦理印鑑登記(設置印鑑)
1、地點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另外提醒,戶籍地的認定是到行政區,例如戶籍在高雄市左營區,就只能到高雄市左營區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若到高雄市其他行政區則無法辦理。
2、攜帶
要設置的印鑑章、國民身分證。
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則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能否委託他人代理辦理?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 ,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2)、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3)、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 辦。
(5)、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6)、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7)、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8)、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4、受任人要攜帶甚麼文件?
(1)、委任人或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 。
(3)、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三)、如何申請印鑑證明?

1、地點
同印鑑登記,也就是要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攜帶
(1)、填具印鑑證明申請書。
(2)、繳驗國民身分證。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原登記印鑑章。
3、能否委託他人代理申請?
可以
4、受任人要攜帶甚麼文件?
(1)、委任人或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
(3)、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四)、申請申請印鑑證明是否要註明用途?
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有:
□法院公證、提存;
□不動產登記;
□船舶登記;
□船舶抵押權設定;
□船舶擔保交易;
□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
□土地重劃、區段徵收;
□漁船汰建資格讓渡;
□漁船汰舊換新之汰建資格讓渡;
□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
□不動產抵押設定、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金融機構存戶死亡,繼承人辦理存款繼承;
□金融保管箱承租人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
□其他;
□不限定用途。
以上來源:中華民國 10 5 年 3 月 22 日台內戶字第 10 5 1201288 號令修正發布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