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2、次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但當事人若無法親自到場,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0款規定,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3、所以,在地政機關使用印鑑證明時,有效期限1年之說是由此而來。
4、最後提醒大家,若非於地政機關使用時,則印鑑證明的使用效期認定,則仍要回歸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