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假設甲、乙、丙三人共有A地(90坪),每人持分1/3,甲得否就其中30坪逕行使用?
A:
首先要說明甚麼是共有?
假設A地係由甲、乙、丙三人共有,請問這塊A地有幾個所有權呢?
答案是1個所有權,不是3個。因為所謂「共有」,指數人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之謂,亦即甲、乙、丙三人的所有權,係均勻的分布在A地的各個質點之上。換言之,A地雖然係由甲、乙、丙三人共有,每人持分1/3,代表的內涵是,A地的每一個點上,都是甲、乙、丙三人共有。
另「共有」的型態包括「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1、「分別共有」又稱為通常共有,係共有之常態。因此口語若稱「共有」,就是指「分別共有」,不用再特別強調是「分別共有」。依民法第817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2、「公同共有」指數人基於公同關係,共享一物所有權者。因此若想表達「公同共有」,就必須稱「公同共有」,而不能只口語稱「共有」,因如此將讓人誤解為「分別共有」。依民法第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3、此外,有學者認為,共有型態更廣義言之,尚有「區分所有」(民法799)及「準共有」(民法831)。
情境假設甲、乙、丙三人「共有」A地(90坪),代表A地所有權由甲、乙、丙三人共同享有,且A地每個點位上都有甲、乙、丙三人權利的存在;而每人持分1/3,代表甲、乙、丙每人在90坪A地上的權利比例為1/3,每人的權利面積換算而得為30坪,但這30坪並無法確定確切位置。 因此,情境假設甲、乙、丙三人「共有」A地(90坪),每人持分1/3,甲的權利面積換算而得為30坪,但無法確定確切位置,所以未經乙、丙同意,甲仍不得以30坪逕行使用A地。
